职业技能等级认定

关于规范我省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

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,可申报五级/初级工:

(1)年满 16 周岁,拟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。

(2)年满 16 周岁,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。

2.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, 可申报四级/中级工:

(1)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5 年。

(2)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/初级工职业资格(职 业技能等级)证书后,

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3年。

(3)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或中等及以上  职业院校、

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(含在读应届毕业生)。

3.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, 可申报三级/高级工:

(1)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10 年。

(2)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/中级工职业资格(职 业技能等级)证书后,

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4年。

(3)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(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)后,

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1 年。

(4)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证书(含在读应届毕业生)。 

(5)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/中级工职业资格(职 业技能等级) 证书,并取得高等职业学校、

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(含在读应届毕业生)。

(6)取得经评估论证的高等职业学校、专科及以上

普 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(含在读应届毕业生)。

4.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, 可申报二级/技师:

(1)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/高级工职业资格(职 业技能等级)证书后,

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5年。

(2)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(专业技术人 员职业 资格)后, 

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5 年, 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/高级工职业资格

(职业技能等级) 证书后,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1 年。

(3)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(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)后,

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1 年。

(4)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/高级工职业资格(职 业技 能等级)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、

技师学院毕业生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2 年。

(5)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/高级工职业资格(职 业技 能等级)证书

满 2 年的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、技师班学生。

5.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, 可申报一级/高级技师:

(1)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/技师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后,

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5 年。

(2)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后,累计从事 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5 年,

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 二级/技师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后,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1 年。

(3)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高级职称(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)后,

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1 年。

注:企业开展自主评价的申报条件,可根据国家职业标 准,结合企业工种 (岗位)特殊要求,对职业功能、

工作内容、 技能要求和申报条件等进行适当调整,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职 业标准要求。

无相应国家职业标准的,企业可参照本规程自 主开发制定企业评价规范。企业可结合实际,灵活运用过程 化考核、

模块化考核、岗位练兵、技术比武、技能竞赛 、业绩评审、直接认定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价。